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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建勋律师 入驻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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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9/5/11 5:20:00
  • 谢谢

    2019/5/10 22:24:51
  • 2019/5/7 2:38:02
  • 2019/5/6 7:58:53
  • 2019/5/6 7:28:51
  • 但是该证券公司以资管产品没有确定的地域概念,提了管辖权异议,要求按一般管辖原则,由被告的注册地深圳法院受理。法院支持其要求,被告即刻上诉上海金融法院,要求撤销基层法院的裁定书,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。一周后,被告也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,要求撤销基层法院的裁定书,提出将本案归为辖区内的重大影响案件,称资管新规出台前发行的基本是保本保收益产品,政策变化打破刚兑,影响金融机构的行为,将暴雷原因归咎政策,称人民法院若支持原告诉求,会对同类刑或类似案件有广泛的参考意义,使政策无法贯彻下去? 因效仿而引起群体诉讼,可能会使金融机构面临巨亏,使其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。称本案为辖区内的新类型案件,重大影响案件。提出由上海金融法院或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一审为妥! 被告如此上诉,是否证明它是认可上海法院有管辖权的?之前是否是故意拖延,否定合同内容滥用管辖权异议? 不然它怎么会提出一审在上海金融法院或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呢?

    2019/5/6 7:28:26
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,学士学位;现为上海律师协会会员、中国法学会会员。  多次参与《东方大律师》栏目的直播,耐心、专业地解答听众的法律咨询。  曾被上钢新村街道聘为法律志愿者,每月定期为社区居民...[详细]